2013年3月17日,新当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人大举行闭幕会,又系统阐释了中国梦。
在改善民生方面,他指出,如果说政府也是民生政府的话,就要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来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进而言之,如果不是空想中国宪政文明的到来,那么,政治学者也应该关注克强经济政治学和中国经济的公平转型,并助推中国政治的民主转型,从而,渐进地走向中国特色的民主共和宪政。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13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增速为7.6%,低于往年。如果愿意承认中国特色的这条宪政之路,那么,也可以说,中国就正处于宪政进行时。在新的起点上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让群众过上更好生活,依然要靠改革开放。(2)强调发展的关键在于转型,发展的目的是人民富裕和国家强盛,因此,要扩大内需,推进市场化和法治化的体制改革。李克强总理曾指出,面对世界经济低迷的趋势,中国作为大国要立足内需,城镇化就是最大的内需。
(1)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权政治形态。一个国家行使了财富创造职能之后,必定还要履行财富的分配职能。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
这使得我们从反面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在旧中国,蒋介石就主要靠人治,一切问题由他一个人主宰。宪法上的民主使民主原则得以宣告,民主在政治制度的建构中得以体现,民主选举权和平等参政权得以确立。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宪法观念 民主宪政宪法观念是指人们对于宪法的内容、形式、功能、价值等问题的看法和观点,通常指那些具有一定稳定性,对于人们的宪政实践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的思想意识。
以《共同纲领》为基础的1954年宪法,虽然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它的制定处在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过渡的特点,又由于我国宪政理论研究的薄弱,因此,它还具有一定的理论局限性。宪法通过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
《共同纲领》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和多党合作的精神,是对新型民主形式的伟大探索。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当然,观念的转变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政治和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通过。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注:《人民日报》1999年2月1日。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目前,中国共产党对于宪法的法律性还不够重视,我国宪法的监督保障制度也因此迟迟不能完善起来。(注:《党的文献》编辑部编《共和国走过的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专题选集(1949-1952)》,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3~14页。
五四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可见,1958年以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人治思想占了上风。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必须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去行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部宪法没有为以权制权的宪政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开个好头。毛泽东的宪法观念基本上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当时的宪法观念。第八,从注重权力的分工与监督转变为注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8~209页。
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国家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恢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初步完善了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由于立宪初衷的不同,我国的宪法观念从一开始就具有了与西方不同的特质,即主要地把宪法看做强国富民的工具,而没有把宪法视为政府一切合法权力的惟一来源,这样,宪法至上的根本法观念在我国一直也没能树立起来,也影响了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第86~88页。200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四五普法规划,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确定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对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这场思想解放运动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就是人治与法治之争。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
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就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来源:《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02期,第30-37页。其中,群体的宪法观念具有比较重要的研究价值。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党的十二大报告和党章中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的确认。这部宪法因处于新旧交替时期而带有明显的交替性质。
(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339页。(3)对宪法的监督保障问题开始重视。
摘要: 从根据地时期的民主施政,到1949年的民主建国。从文革时期的法律虚无主义,到十二大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五,对宪法的人权保障的功能和限制权力的功能缺乏明确的认识。(2)对宪法形式特征开始重视。毛泽东后来变换了一个形式,主要也是靠人治。)这个讲话基本上反映了毛泽东当时的宪法思想和宪法观念:(1)宪法要确认民主,使民主制度化。
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刘少奇的问题就是实例。
这个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庄严地写进了宪法,为我国21世纪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勾画了宏伟蓝图。这些规定表明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又有了进步。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对公民权利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尽管我国宪法中列举了较为详细的公民权利,也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工与监督制约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由于缺乏观念上的支持而不能使宪法的这些规定落到实处。